《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6月29日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政府规章形式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提升城市照明品质,促进各区城市照明均衡发展,促进能源节约,具有积极的意义。
《办法》扩充了城市照明的内涵,将城市道路照明以外的住宅区、公园、公共绿地等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全部纳入城市照明管理范畴。同时,明确了《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为更好的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管理,《办法》在原则上明确了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明确了在隧道内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规定了除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外,其他城市照明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相应设施的管理。
△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划分
3明确了城市照明“三同时”要求
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功能照明设施和重点区域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将景观照明范围限定于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重点区域,规划部门在对主体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的时候就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一并对景观照明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规划要求落到实处。
4明确了城市照明的节能环保要求
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智能化监控和管理,实现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科学合理开关灯和亮度控制。社会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逐步纳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支持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及时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产品,开展绿色节能照明示范试点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科学技术水平。